重庆市江津区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试行)
日期:2018-01-09  作者:  浏览量:975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试行)

20171228日重庆市江津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工作,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约见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对通过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以及对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有意见、建议等,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

本办法所指国家机关负责人,包括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及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镇(街道)人大(人大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约见活动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对以下事项可以提出约见要求:

(一)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

(四)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列入审议议题的相关内容;

(五)区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生产、生活及社会等方面的问题;

(七)区人大代表认为应当约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不宜提出约见要求:  

(一)凡涉及与区人大代表本人或其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已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仲裁程序的;

(三)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问题。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需要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提出约见申请。约见要求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主题明确,具体包括约见的对象、约见的内容以及相关的建议意见等。

第八条  区人大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涉及一般性问题的,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确定约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通知代表和约见对象,做好沟通、协调和服务工作;涉及重大或全局性问题的,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出具体约见方案,经主任会议同意后组织实施。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代表对约见相关事项进行调研。

第九条  多名区人大代表分别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要求的,可以合并安排。

第十条  约见活动采取会议的方式进行,由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或相关工作机构或镇街人大负责人主持,提出约见要求的区人大代表、约见对象、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涉及约见事项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提出约见要求的区人大代表、约见对象应按时参加,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见活动的,应当向组织约见活动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相关工作机构提出延期举行的申请,并说明情况,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天。

根据约见内容,约见活动可以邀请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有关新闻媒体参加。

第十一条  约见时,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区人大代表,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约见情况应当整理形成《约见纪要》,参加约见的区人大代表、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签字确认,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约见纪要应包括:约见的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代表在约见时询问的内容及提出的意见、建议;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当场答复的内容和办理代表建议、意见的具体措施、办法和完成时限等。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区人大代表在约见中提出要求解决的问题及建议意见进行跟踪督办。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对约见进行拖延、搪塞,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及建议意见敷衍应付不认真办理的,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要求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其他监督措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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