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题询问办法
日期:2018-07-04  作者:  浏览量:1839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题询问办法

2018年6月14日 江津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江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有效履行区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题询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一府一委两院”)时,围绕某一主题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的专门询问活动。

专题询问一般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举行。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单独召开专题询问会议。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专题询问工作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要点。专题询问年度项目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专题询问工作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专题询问年度项目。

第五条  专题询问应当围绕贯彻落实中央战略部署和市委、区委决策部署,围绕关系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结合区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履职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专题询问的组织工作。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负责专题询问的具体实施工作。根据需要,可以与镇人民代表大会、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联动开展。

承办机构研究提出专题询问的实施方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

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将专题询问有关事宜告知应询单位,并与应询单位协调沟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  承办机构应当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围绕专题询问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有关部门汇报,向社会各界广泛了解情况。

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查看资料、实地考察、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调查研究应当邀请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参加,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第八条  承办机构根据调研掌握的情况、社会公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专题询问提纲。

专题询问提纲经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承办机构与有关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和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沟通协调。

第九条  专题询问会议举行前,根据需要,由承办机构组织应询部门召开工作协调会,研究专题询问有关事宜。

若有重大疑难问题需要沟通协调,由承办机构提出,可以提请主任会议研究。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开展专题询问,一般在联组会议上进行。

联组会议询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出席和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公民旁听联组会议。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区人大代表、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和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也可以提出询问。

询问人由承办机构推荐、会前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经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

第十二条  联组会议询问分为固定询问环节和自由询问环节两个阶段。固定询问环节由会前确定的询问人依次询问。自由询问环节,出席会议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以提出询问问题。

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议题范围内询问,言简意赅,一事一问。在听取答复后,询问人可以就同一问题进行追问;区人大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进行追问。

第十三条  根据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工作,区“一府一委两院”有关负责人,其所属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需要,经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应询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问题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被询问单位时,应当由承担主要职责的单位主答,其他有关单位补充回答。

对于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被询问人应当直截了当、实事求是地回答,不得推诿回避,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或者答复不充分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会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专题询问承办机构和询问人。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适宜回答的问题,在被询问人作出说明后,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作答复。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开展的专题询问,承办机构应当结合会议询问和审议的有关情况,整理提出审议意见,可以就调查研究中发现的有关情况整理形成问题清单,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交区“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经主任会议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对专题询问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单独召开的专题询问会议,经主任会议决定,承办机构可以开展跟踪督办。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应询单位回答询问的情况、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满意度测评。

满意票数超过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确定为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超过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确定为基本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未超过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确定为不满意。

对应询单位回答询问的情况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应询单位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重新回答;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继续处理并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专题询问的新闻宣传工作。可以对现场询问进行网络直播、电视直播或者录播。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承办机构,按照规定将专题询问的有关情况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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