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07年3月22日 重庆市江津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3月26日 重庆市江津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使重庆市江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主任会议的工作职责: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在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二)向常委会会议提出议案;决定将其他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同意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议案人说明。
(三)对在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并决定答复的方式和场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向常委会提出关于个别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调查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汇报;决定和组织实施有关监督事项。
(五)听取常委会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六)审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七)依法向常委会会议提出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八)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和授权的事项。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副主任和办事机构在会前提出建议,办公室收集汇总后送会议召集人审定,在主任会议上由主持人提出,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 常委会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常委会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列席人员。
根据议题需要,经会议召集人确定,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列席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列席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九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承办和督办。
第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印发文件的,由会议召集人签发,或由会议召集人委托的常委会副主任、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印送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
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或由会议召集人委托的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