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登记工作办法(试行)
日期:2019-03-14  作者:  浏览量:2199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履职登记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开展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履职登记工作,便捷高效准确地记录和掌握代表履职信息,是加强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的重要内容,是服务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和履行代表义务的保障内容,是代表工作与时俱进的客观需要。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央市委区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代表履职登记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事代表工委)牵头,代表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履职登记时间为每年11日至1231日。

 

第二章  登记职责和程序

 

第五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履职情况,由代表团登记汇总后,交代表小组;闭会期间履职情况,由代表小组负责收集、登记和汇总;代表在本职岗位上的表现,由代表小组负责收集。

第六条  人事代表工委每年年初印发代表履职登记单,由代表小组分发代表。

第七条  代表应及时填写代表履职登记单,由会议或活动组织单位负责人确认后,于七个工作日内交代表小组予以登记。

第八条  会议或活动组织单位,在会议或活动结束之后,由单位负责人在代表履职登记单上签字或盖公章,也可统一出具参加代表名单,并主动向代表所在代表小组反馈情况。

第九条  代表小组应建立代表履职台帐,实时收集和核实代表履职情况,于代表活动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履职登记系统”录入履职信息,动态公布代表履职积分。代表可以对本人履职信息进行补充登记,相应活动组织部门负责核对

 

第三章 代表参加会议或活动请假

 

第十条  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代表大会时,应于会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请假;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由团长报会议秘书处备案;闭会期间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活动时,按照“谁组织谁批准”的原则,代表应向会议或活动组织单位请假。

第十一条  请假原则上以书面形式,因病请假需要医院出具证明,并留下联系电话和联系人,以便核查。因事请假事由一般指涉及安全、稳定或重大工作安排、个人特殊原因等。

第十二条  会议或活动结束后,会议或活动组织单位应及时将请假条及相关证明材料送代表所在的代表小组。

第十三条  对连续请假三次以上未参加会议或活动的代表,由代表小组报人事代表工委,由人事代表工委核实后向代表所在单位书面函询。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四章 登记内容和分值

 

第十五条  登记内容分六大项,实行量化积分。

(一)代表参加会议情况

1. 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包括预备会议),计20分。

2. 按时参加大会期间代表团全体会议并审议发言,计10分。

(二)代表参加活动情况

3. 参加“人大代表活动日”活动,计15分。

4. 参加所在代表小组闭会期间集中活动并积极发言,每次计10分。

5. 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专工委室、代表专业组、“一府一委两院”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项评议、专题调研、工作视察等活动并积极发言,每次计2分。

(三)代表提出或督办议案建议情况

6. 代表提出或督办议案、建议1件及以上计10分。

7. 代表所提建议被评为优秀建议的加计5分。

(四)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情况

8. 到选区接访走访、收集群众意见建议,每次计2分。

9. 按代表小组安排,为群众办好事实事,每件计2分。

10. 按代表小组安排,到选区述职(含书面),计10分。

(五)代表参加培训情况

11. 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专工委室、代表专业组、代表小组及上级人大组织的培训,每次计2分。

(六)代表在本职工作岗位履职情况

12. 代表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计5分。

13. 代表本年度被评为称职及以上,计5分。

本项计分,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代表由所在单位评分,无固定工作单位的代表由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评分。

(七)其他

14. 被评为年度优秀代表加计5分。

第十六条   代表以下列身份参加相关活动其参加活动情况不作为代表履职登记信息

(一)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会议

(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区人大的日常工作;

(三)区人大代表中的区管领导干部主持、出席或者参加的职务性活动

(四)其他各类非以代表身份参加的工作和活动的情况。

第十七条  代表小组应于当年1231日前,将履职积分进行汇总,并将结果及时告知代表。代表对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代表小组查询,也可以向人事代表工委反映,相关单位对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后,实事求是地修正,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五章 代表履职登记的应用

 

第十八条  代表小组将履职积分汇总情况报人事代表工委审核,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由代表小组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十九条  代表履职积分60分以上(含)为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二十条  根据履职积分高低,以代表小组为单位,按代表称职人数的15%评选优秀。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代表,由区人大常委会在次年给予通报表扬,并作为连任代表候选人的重要依据。对不称职的代表,作为代表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代表小组应客观真实反映代表履职情况。区人大常委会采取随机抽查方法,对代表小组登记的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纳入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小组活动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人大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