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日期:2020-04-01  作者:  浏览量:2290

重庆市江津区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20151230 江津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530 江津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2020331 江津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通过、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因特殊原因未参加宣誓的,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宣誓。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五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副区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局长、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九条 本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当选结果公布之后、大会闭幕之前举行。宣誓仪式由人民代表大会当次全体会议主持人主持。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当场颁发任命书之后、会议闭幕之前举行。宣誓仪式由常务委员会当次会议主持人主持。因特殊原因未参加宣誓的,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的宣誓仪式,应当在任命通知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举行。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负责人主持。

第十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集体宣誓人数较多时,可以分批宣誓。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完毕,宣誓人自报姓名。

集体宣誓时,主持人在组织宣誓仪式的人员中或者在当次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完毕,领誓人、宣誓人自报姓名。

第十一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组织宣誓仪式,应当设宣誓台,台面上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台旁适当位置挂放宣誓誓词。领誓人和宣誓人应当着装整洁、端庄,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用普通话宣誓。

组织宣誓仪式时,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如果宪法宣誓仪式与大会闭幕式在同一个半天举行,可以只安排在闭幕式上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宣誓的具体事项规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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